獎懲規章


宗岳門獎懲實施細則


一、主旨:為求宗岳門太極拳運動之發揚光大,維護宗岳門太極拳優良傳統武德與隊精神,對具有功績者予以獎勵,對違法違規者予以匡正,特訂定本實施細則。

二、獎勵種類:
 (一)功績獎:具有左列事蹟之個人或團體,應予議獎:
 (1)連續三年以上,對全國總會所指派之任務或應參加之活動,從未缺席,且均能圓滿完成任務者。
 (2)參與本會工作達十年以上,並有顯著貢獻者。
 (3)凡於國內外運用推展宗岳門太極拳運動,宣揚國策,而有顯著績效者。
 (二)研究獎:具有左列事蹟之個人或團體,應予議獎:
 (1)對宗岳門太極拳運動之發展,依據科學性、學術性,提出研究論文或著作,經實驗、評審確具價值者。
 (2)有科學理論依據,創新宗岳門太極拳運動技術或教學方法,而使宗岳門太極拳運動有突破性的精進者。
 (3)對輔助運動器材有新的研究發展,並經實驗證明能使宗岳門太極拳運動技術確有助益者。
 (三)指導獎:具有左列事蹟者,應予議獎:
 (1)在全國性各項競賽中,其所指導之選手紀律嚴明、禮貌週到,獲獎選手最多者。
 (2)經選派出國任教之教練,績效卓著,深穫國際友邦讚譽者。
 (3)所屬選手參加國際性正式比賽中獲得前三名,而未能隨隊出國擔任指導之教練。
 (四)績優教練、裁判獎:具有左列事蹟者,應予議獎:
 (1)在全國性比賽中,其所指導之代表隊選手獲得團體成績第一名之教練。            
 (2)在全國性比賽中擔任執行裁判達四次以上,且表現優異者。
 (五)表彰獎:社會人士對宗岳門太極拳運動之推展,出錢出力者。

三、懲罰種類:
 (一)警告:本會會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依情節輕重應予警告一次至三次處罰。

 (1)未按規定繳納年度會費者。
 (2)違背所屬各級委員會之制度或蓄意破壞、不接受調解,經查證屬實者。
 (3)違背宗岳門太極拳之優良傳統,言行有損害宗岳門太極拳運動之形象者。
 (4)不接受本會指派任務,事前並未請假者。
 (5)擔任各級單位職務未盡責而圖利他人,經查證屬實者。
 (6)其他部份依據本手冊各項實施辦法之相關條文處理。
 (二)停權:本會會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一年以上之停權處罰。
 (1)經警告三次,仍不知悔改者或處三次警告者。
 (2)平日言行失檢引人物議或見諸報端,經查證屬實者。
 (3)在集合場所(含各級比賽場中)以不當言行搗亂會場秩序,或有暴力行為者。
 (4)破壞各級體育制度、偽造文書、侵佔公款,經查證屬實者。
 (5)違背本會章程,征收規定以外之金錢者。
 (6)未經申請核備私自開設道館或訓練站招生,經查證屬實者。
 (7)將本會發給之證件轉借他人使用者。
 (8)違背本會訂定之各項實施辦法,私自辦理各項事務者。
 (三)除名:本會會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除名。
 (1) 參加非法組織從事活動者。
 (2)具宗岳門指導員、教練以上職務,於館內外不當宣揚或私下教授其他流派武術,經查證屬實者。
 (3) 假借推展宗岳門太極拳為名,對社會之道館或訓練站或學校社團,未盡教學責任而暗自斂財,經查證屬實者。
 (4) 擔任公職受到撤職處份或被罷免者。
 (5)  個人或縱容弟子不尊師重道,且蓄意陰謀中傷破壞團結或上級形象者。
 (6) 於國內外複製或偽造本會發行之證件者。
 ( 7 )  假借推展宗岳門太極拳為名,暗自斂財,私自辦理晉段作業,經查證屬實者。

四、凡須給予停權或除名之會員,均需提請紀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執行。

五、凡經停權或除名之會員,禁止參加左列各項之活動:
 (一)道館停止招生,不准參加晉級、晉段測驗。
 (二)不得參加各項比賽活動及各種會議。
 (三)不得擔任教練及裁判任務。

六、復權:本會會員經停權期滿後,由各委員會視其悔悟表現情形,提出具體事實證明報請宗岳門總會,經紀律委員會調查審議通過後,始可恢復其一切權利。但犯有除名之1、2、3、5、7條者,則永遠不予復權。

七、作業規定:
 (一)院轄市、各縣市委員會、道館、訓練站、社團負責人,對擬獎、懲之會員,應具文並說明具體事實函報本會,以確保獎、懲之公正及效益。
 (二)獎勵:對所屬擬予給獎人員,應於每年三、六、九、十二月底前,將給獎人員申請建議函報全國總會,以便作業,擇期頒獎。
 (三)懲罰:為適時遏制違法違規,以儆效尤,對應予懲罰之會員,得隨時函報全國總會處理。
 (四)本會於收到各級提報獎懲建議文件時,除特殊個案外,均於紀律委員會開會時審議後,將獎懲覆文函送有關單位及個人。
 (五)凡接獲獎懲之個人對本會給予之獎懲如有異議者,應於收到核覆文後十五天內向本會提出申訴,逾期不予受理,並對獎懲之決議不得提出異議。

八、本實施細則,如有未盡事宜,經紀律委員會決議後,得隨時修訂之。